网络营销是指经营者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包括网络调研、网络新产品开发、网络促销、网络分销、网络服务等)的总称。网络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营销方式,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
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营销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是一个广义词,从目前的商业来讲网络营销更宽泛的涵盖网络的产品及投放互联网概念。网络营销,亦称做网上营销或者电子营销,指的是一种利用互联网的营销形态。
网络营销就是指组织或个人基于开发便捷的互联网络,对产品、服务所做的一系列经营活动,从而达到满足组织或个人需求的全过程,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借助于互联网特性来实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手段。
网络营销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数字化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实现营销目标的新型营销方式。 网络营销具有强烈的实践性,通过在实践中探索网络营销的方法和规律,比单纯的理论讨论更有实际价值。
网络营销实质上是电子营销和线上营销(互联网上),这种营销模式是指充分借助互联网这个新兴媒介对广大网络用户展开的一种营销策略,尽可能的实现产品的销售过程顺利完成。笔者在阅读大量的国内外关于网络营销的特点主要有其损耗小、效果强、成本低和营销量大等特点。
网络营销根据其实现方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营销指企业利用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营销活动,而狭义的网络营销专指国际互联网营销。
1、网络营销的风险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经济性风险,另一类是人为风险。经济性风险已经在前面具体讲述过。下面主要介绍一下人为风险因素。
2、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指网络软硬件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数据传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其中,计算机病毒和网络犯罪是造成技术风险的主要原因。技术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主要包括服务器遭受攻击后无法正常运行,网络软件被破坏,网络中存储或传递的数据被未经授权者篡改、增删、复制或使用等。技术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3、在网络营销领域,支付风险是网络营销的最直接的风险。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给不法之人以可乘之机,他们通过自己对网络知识的掌握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另外,目前金融领域仍然缺乏满足网络营销所要求的交易费用支付和结算手段。
4、传统广告:是在传统媒体广告、产品包装、名片及一切有可能被用于交流的办公用品上加印企业网址和电子信箱。在知名网站登记:是在一些知名的网站如搜狐、新浪、搜索客和Yahoo!等网站上登记企业网址和产品关键字或者打出企业的旗帜广告。
5、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选择和体验。总之,网络直播带货是一种具有实时性、互动性、娱乐性、感染力、便捷性、高效性等优势的网络营销方式,但也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低俗内容、道德争议、法律法规、监管缺失等问题和风险。
信用风险是网络营销发展中的主要障碍,这是因为网络营销是建立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信守诺言的基础上的。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欺诈时有发生,市场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消费者担心将款汇出后得不到应有的商品。
积极宣传企业网站 中小企业建立网站后,如果不进行一系列的宣传策划活动,网站的被访问率就会很低,其利用效果也必然大打折扣,白白浪费了网上的投资,所以,中小企业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自己的网址及电子信箱。
在网络营销中,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风险还包括因著作权、域名和注册商标及名称权的侵犯所带来的风险。
竞争激烈:因为网络营销门槛低,所以竞争非常激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竞争优势。 客户忠诚度低:因为消费者可以轻松地在网上找到其他替代品牌或产品,所以客户忠诚度相对较低。 可信度问题:虚假广告、欺诈等问题容易在网络上出现,这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税务机关在对某互联网公司T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T公司实际是一家软件企业,主要经营民用软件,范围涵盖网络社交服务、广告服务和网络游戏等,其营利方式是向终端用户提供互联网下载渠道,在用户下载软件后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偿服务,其性质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可以判断,T公司未将软件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牌照公司,不应向牌照公司开具品名为“销售软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应享受相关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软件企业销售软件产品时,存在以下税收风险。对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常见的财务软件涉税风险:购进环节涉税风险点(一)征管方面,新成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将会计制度或会计处理办法和核算软件报税务备案,但后续经营过程中对于软件升级、会计处理办法改变未备案,以及哪些核算软件备案不明。
互联网+应用广场 税务总局建设纳税人软件应用广场,开辟官方软件发布渠道,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建立统一审核和发布制度,兼容并蓄,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会力量开发的纳税人软件提供发布途径和展示平台。促进各地区应用软件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开发建设,提升互联网税务应用整体水平。
1、税务机关在对某互联网公司T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T公司实际是一家软件企业,主要经营民用软件,范围涵盖网络社交服务、广告服务和网络游戏等,其营利方式是向终端用户提供互联网下载渠道,在用户下载软件后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偿服务,其性质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2、税务机关在对某互联网公司T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T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在持有网络运营牌照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牌照公司)业务运营平台(即网站)上发布软件,用户均可无偿下载使用,消费者使用时需要接受T公司的有偿服务以延长使用期、拓展软件功能和享受个性化定制服务,费用由牌照公司收取并与T公司分成。
3、对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