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律服务网:该平台是国家司法部下属的官方网站,提供在线法律咨询等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网站或司法部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帮助。平台上有公益律师服务以及智能法律咨询工具,可以免费获取法律意见书。 正义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主办,正义网设有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2、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部支持的法务平台,提供丰富的法律信息与咨询服务。 易法通:允许用户在线提交案件详情,由平台上的律师提供解答和建议。 法斗士:通过网页和微信渠道,用户可获得在线法律咨询,平台确保问题得到专业解
3、中国法律服务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开发并运营的官方网站,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服务资源。该网站可以提供律师查找功能,用户可以根据所在地区、专业领域等条件筛选出合适的律师。此外,网站上还可以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案例,为寻求法律服务的人提供了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4、正义网是中国最权威的法律网站之一,全年全天候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是政法系统内被纳入国信办直接管理的唯一一家新闻网站。 中国大型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官网年创建,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用户详实提交案情经过和维权诉求后,可等待律师解也可在官网查看其他用户提交的法律咨询问题。
5、专业法律网站和平台:现代互联网的发展为寻找律师提供了便利。您可以访问一些知名的法律服务平台或网站,如中国法律服务网、找法网等,这些平台通常会有律师的详细信息和专业领域的分类,便于您根据自己的案件性质选择合适的律师。
6、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正义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平台。用户提交不超过1000字的案情描述后,平台将匹配专业律师提供解正义网是中国最权威的法律网站之一,提供全年全天候的法治资讯服务,并被纳入国信办直接管理。 中国大型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该平台自2000年创建以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2、依据《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3、法律分析:是免费咨询的。 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部门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
4、法律分析:解答法律咨询:(一)简易法律服务咨询不收费;(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100元/件;(三)涉及财产关系的:20-200元/件;咨询时间超过1小时的,可按20—100元/小时实行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桓台县司法局根据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2日通过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该条例旨在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公民在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热线是联系法庭用的。雅安名山区互联网法庭诉讼服务热线用于人们进行案件查询、诉讼咨询、联系法官等。雅安名山区互联网法庭诉讼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远程在线庭审、调解等诉讼活动。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环保的司法服务,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该地区网络法庭服务热线是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处理服务的。服务热线是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热线进行案件的咨询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案件执行、信访处理及纠纷调解等。
不是。在社会里,经常会有人员进行电话访问,接到了雅安市名山区互联网法庭的电话只是对你的网络使用状况进行一个简单的电话回访,来完成他们的调查报告,而不是说明你被起诉了,如果被起诉之后是会对你发送投诉律师函的,接到电话是不用过多担心的,正常生活即可。
必须出庭。使用网络开庭也是出庭的一种方式,并不是一定要去法庭现场。
1、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偿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无偿的、具有公开性和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备案制度。
2、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于2000年9月20日在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以保障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4、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